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155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4號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債 務 人 陳宏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債權人於95年6月8日訂立協議書

,就債權人而言,其發生原因:信用卡等計1筆債權。其占債權人之協議範圍分別為百分之100。又該協議書第3條議定意旨,如債務人未依本協議書按期繳款,則回復各債權人原契約之約定條款辦理。

㈡查債務人僅繳足本息至95年8月9日,其後皆未履行協議書

,而積欠之本金總金額計44784元,換算原債權之本金─信用卡本金:44784元【計算式:44784*100% =44784】。

㈢次查關於原契約利率與違約金之規定,信用卡利率與違約

金約定部分: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以年息百分之20計付,如有未付清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者,按同條約定計付違約金。

㈣至此,依協議書第3條約定及原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與違約金,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前開本息。

㈤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554號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陳宏斌 │104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44784 │ │起 │ │ ││ │元 │ ├──────┼──────┼───────┤│ │ │ │95年8月10日 │104年8月31日│年息20% ││ │ │ │起 │止 │ │└──┴───┴─────┴──────┴──────┴───────┘違約金: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陳宏斌 │95年8月10日 │108年8月31日│按月計付300元 ││ │44784 │ │起 │止 │違約金 ││ │元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