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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80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06號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債 務 人 黃國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壹仟肆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債權人於95年7月16日訂立協議

書,就債權人而言,其發生原因:信用貸款等計2筆債權(以下分稱信貸甲、信貸乙)。其占債權人之協議範圍分別為0.0000000(信貸甲)、0.0000000(信貸乙)。又該協議書第3條議定意旨,如債務人未依本協議書按期繳款,則回復各債權人原契約之約定條款辦理。

㈡查債務人僅繳足本息至95年9月13日,其後皆未履行協議

書,而積欠之本金總金額計141437元,換算原債權之本金─信貸甲:57691元【計算式:141437*0.0000000=57691】;信貸乙:83741元【計算式:141437*0.0000000=83741】。

㈢次查關於原契約利率與違約金之規定,信貸甲之利率與違

約金約定部分:依信貸甲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條第2項(利率條件)第1款約定,係固定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算,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計付;信貸乙之利率與違約金約定部分:依信貸乙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條第2項(利率條件)第1款約定,係固定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計付㈣至此,依協議書第3條約定及原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與違約金,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前開本息。

㈤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06號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黃國堂 │自民國95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8││ │57691 │ │月14日起 │ │8 ││ │元 │ │ │ │ │├──┼───┼─────┼──────┼──────┼───────┤│ 002│新臺幣│黃國堂 │自95年9月14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83741 │ │日起 │ │ ││ │元 │ │ │ │ │└──┴───┴─────┴──────┴──────┴───────┘違約金: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黃國堂 │自95年10月1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57691 │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002│新臺幣│黃國堂 │自95年10月1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83741 │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