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6號原 告 HENDRI SUSIANA被 告 黃志峯
黃志瀧黃志中黃許珠雲黃傳德黃世明黃世秋黃世文黃世達黃綺美黃月萍黃奕俊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凌宗
黃綺娟李慶昇李美娟黃峰榮黃媛文劉邦光(即劉黃采伸之繼承人)陳貞霓(即劉黃采伸之繼承人)陳俊良(即劉黃采伸之繼承人)劉慈純(即劉黃采伸之繼承人)劉慈鴻(即劉黃采伸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分割公同共有物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及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如附表三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依同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本項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代位分割公同共有物事件,經第一審(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30號)判決確定在案,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及被告各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合先敘明。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23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第一審原告代位訴外人黃志杰起訴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詳附表一),經核算訴外人黃志杰之應繼分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2,614元(計算式:詳附表二)應徵裁判費6,610元,依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30號民事判決之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及被告依附表三之比例負擔,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6,610元,經計算後由原告及被告依附表三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所示負擔,並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附表一┌───┬───────┬───────────────┐│編號 │土地坐落 │被告公同共有持分比例 │├───┼───────┼───────────────┤│ 1 │宜蘭縣員山鄉冷│公同共有466/3500 ││ │水坑段260地號 │ │├───┼───────┼───────────────┤│ 2 │宜蘭縣員山鄉冷│公同共有1/4 ││ │水坑段296地號 │ │├───┼───────┼───────────────┤│ 3 │宜蘭縣員山鄉冷│公同共有1/4 ││ │水坑段299地號 │ │├───┼───────┼───────────────┤│ 4 │宜蘭縣員山鄉冷│公同共有1/4 ││ │水坑段300地號 │ │├───┼───────┼───────────────┤│ 5 │宜蘭縣員山鄉冷│公同共有466/3500 ││ │水坑段311地號 │ │├───┼───────┼───────────────┤│ 6 │宜蘭縣員山鄉冷│公同共有466/3500 ││ │水坑段312地號 │ │├───┼───────┼───────────────┤│ 7 │宜蘭縣員山鄉冷│公同共有1/4 ││ │水坑段324地號 │ │├───┼───────┼───────────────┤│ 8 │宜蘭縣員山鄉冷│公同共有466/3500 ││ │水坑段331地號 │ │├───┼───────┼───────────────┤│ 9 │宜蘭縣員山鄉冷│公同共有466/3500 ││ │水坑段332地號 │ │└───┴───────┴───────────────┘附表二
┌──┬───────┬──────┬─────────┐│編號│土地坐落 │訴外人黃志杰│訴訟標的價額 ││ │ │應繼分比例 │ ││ │ │ │(計算式:土地面積││ │ │ │×起訴時土地公告現││ │ │ │值×被告公同共有持││ │ │ │分比例×訴外人黃志││ │ │ │杰應繼分比例) ││ │ │ │ ││ │ │ │(元以下4捨5入, ││ │ │ │單位:新臺幣) │├──┼───────┼──────┼─────────┤│ 1 │宜蘭縣員山鄉冷│8/168 │35,453.13平方公尺 ││ │水坑段260地號 │ │×730元/平方公尺×││ │ │ │466/3500×8/168= ││ │ │ │164,088元 │├──┼───────┼──────┼─────────┤│ 2 │宜蘭縣員山鄉冷│8/168 │6,856.87平方公尺×││ │水坑段296地號 │ │1,041元/平方公尺×││ │ │ │1/4×8/168=84,976││ │ │ │元 │├──┼───────┼──────┼─────────┤│ 3 │宜蘭縣員山鄉冷│8/192 │26,236.23平方公尺 ││ │水坑段299地號 │ │×781元/平方公尺×││ │ │ │1/4×8/192= ││ │ │ │213,443元 │├──┼───────┼──────┼─────────┤│ 4 │宜蘭縣員山鄉冷│8/192 │349.02平方公尺× ││ │水坑段300地號 │ │730元/平方公尺× ││ │ │ │1/4×8/192=2,654 ││ │ │ │元 │├──┼───────┼──────┼─────────┤│ 5 │宜蘭縣員山鄉冷│8/168 │20,750.9平方公尺×││ │水坑段311地號 │ │667元/平方公尺× ││ │ │ │466/3500×8/168= ││ │ │ │87,753元 │├──┼───────┼──────┼─────────┤│ 6 │宜蘭縣員山鄉冷│8/168 │6,184.51平方公尺×││ │水坑段312地號 │ │651元/平方公尺× ││ │ │ │466/3500×8/168= ││ │ │ │25,526元 │├──┼───────┼──────┼─────────┤│ 7 │宜蘭縣員山鄉冷│8/192 │2,571.17平方公尺×││ │水坑段324地號 │ │816元/平方公尺× ││ │ │ │1/4×8/192=21,855││ │ │ │元 │├──┼───────┼──────┼─────────┤│ 8 │宜蘭縣員山鄉冷│8/168 │48.83平方公尺× ││ │水坑段331地號 │ │360元/平方公尺× ││ │ │ │466/3500×8/168= ││ │ │ │111元 │├──┼───────┼──────┼─────────┤│ 9 │宜蘭縣員山鄉冷│8/168 │967.34平方公尺× ││ │水坑段332地號 │ │360元/平方公尺× ││ │ │ │466/3500×8/168= ││ │ │ │2,208元 │├──┴───────┴──────┴─────────┤│附註: ││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602,614元(計算式:164,088元││+84,976元+213,443元+2,654元+87,753元+25,526元+21,855元││+111元 +2,2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 │└───────────────────────────┘附表三┌───┬────┬───────┬────────┐│編號 │原告及被│訴訟費用應負擔│應向本院繳納之訴││ │告 │比例 │訟費用額 ││ │ │ │(計算式:第一審││ │ │ │裁判費×原告、被││ │ │ │告訴訟費用應負擔││ │ │ │比例) ││ │ │ │(元以下4捨5入,││ │ │ │單位:新臺幣) │├───┼────┼───────┼────────┤│ 1 │黃奕俊 │17% │1,124元 ││ │ │ │(計算式:6,610 ││ │ │ │元×17%=1,124 ││ │ │ │元) │├───┼────┼───────┼────────┤│ 2 │黃許珠雲│3% │198元 ││ │ │ │(計算式:6,610 ││ │ │ │元×3%=198元)││ │ │ │ │├───┼────┼───────┼────────┤│ 3 │黃傳德 │2% │132元 ││ │ │ │(計算式:6,610 ││ │ │ │元×2%=132元)││ │ │ │ │├───┼────┼───────┼────────┤│ 4 │黃世明 │2% │132元 ││ │ │ │(計算式:6,610 ││ │ │ │元×2%=132元)││ │ │ │ │├───┼────┼───────┼────────┤│ 5 │黃世文 │2% │132元 ││ │ │ │(計算式:6,610 ││ │ │ │元×2%=132元)││ │ │ │ │├───┼────┼───────┼────────┤│ 6 │黃世秋 │2% │132元 ││ │ │ │(計算式:6,610 ││ │ │ │元×2%=132元)││ │ │ │ │├───┼────┼───────┼────────┤│ 7 │黃世達 │2% │132元 ││ │ │ │(計算式:6,610 ││ │ │ │元×2%=132元)││ │ │ │ │├───┼────┼───────┼────────┤│ 8 │黃綺美 │2% │132元 ││ │ │ │(計算式:6,610 ││ │ │ │元×2%=132元)││ │ │ │ │├───┼────┼───────┼────────┤│ 9 │黃月萍 │2% │132元 ││ │ │ │(計算式:6,610 ││ │ │ │元×2%=132元)││ │ │ │ │├───┼────┼───────┼────────┤│ 10 │李慶昇 │8% │529元 ││ │ │ │(計算式:6,610 ││ │ │ │元×8%=529元)││ │ │ │ │├───┼────┼───────┼────────┤│ 11 │李美娟 │8% │529元 ││ │ │ │(計算式:6,610 ││ │ │ │元×8%=529元)││ │ │ │ │├───┼────┼───────┼────────┤│ 12 │黃凌宗 │4% │264元 ││ │ │ │(計算式:6,610 ││ │ │ │元×4%=264元)││ │ │ │ │├───┼────┼───────┼────────┤│ 13 │黃峰榮 │4% │264元 ││ │ │ │(計算式:6,610 ││ │ │ │元×4%=264元)││ │ │ │ │├───┼────┼───────┼────────┤│ 14 │黃綺娟 │4% │264元 ││ │ │ │(計算式:6,610 ││ │ │ │元×4%=264元)││ │ │ │ │├───┼────┼───────┼────────┤│ 15 │黃媛文 │4% │264元 ││ │ │ │(計算式:6,610 ││ │ │ │元×4%=124元)││ │ │ │ │├───┼────┼───────┼────────┤│ 16 │黃志峯 │4% │264元 ││ │ │ │(計算式:6,610 ││ │ │ │元×4%=264元)││ │ │ │ │├───┼────┼───────┼────────┤│ 17 │黃志瀧 │4% │264元 ││ │ │ │(計算式:6,610 ││ │ │ │元×4%=264元)││ │ │ │ │├───┼────┼───────┼────────┤│ 18 │黃志中 │4% │264元 ││ │ │ │(計算式:6,610 ││ │ │ │元×4%=264元)││ │ │ │ │├───┼────┼───────┼────────┤│ 19 │劉邦光 │8% │529元 ││ │ │ │(計算式:6,610 ││ │ │ │元×8%=529元)││ │ │ │ │├───┼────┼───────┼────────┤│ 20 │陳貞霓 │2% │132元 ││ │ │ │(計算式:6,610 ││ │ │ │元×2%=132元)││ │ │ │ │├───┼────┼───────┼────────┤│ 21 │陳俊良 │2% │132元 ││ │ │ │(計算式:6,610 ││ │ │ │元×2%=132元)││ │ │ │ │├───┼────┼───────┼────────┤│ 22 │劉慈純 │2% │132元 ││ │ │ │(計算式:6,610 ││ │ │ │元×2%=132元)││ │ │ │ │├───┼────┼───────┼────────┤│ 23 │劉慈鴻 │2% │132元 ││ │ │ │(計算式:6,610 ││ │ │ │元×2%=132元)││ │ │ │ │├───┼────┼───────┼────────┤│ 24 │HENDRI │ │397元 ││ │SUSIANA │6% │(計算式:6,610 ││ │ │ │元×6%=397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