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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謝素玲相 對 人 邑舍國際整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清 算 人 高大凱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邑舍國際整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但股東選任之清算人,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解任,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分別亦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清算時,準用之,亦經公司法第113 條第2 項明文規定。

準此,有限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程序,又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經選派為清算人者,未經解任前,自有權行使清算人之職務,毋庸再為選任。倘利害關係人認清算人有不適任之情形,亦先向法院聲請解任清算人,經法院依職權審酌認有必要,並將清算人解任後,再聲請選派清算人,始為適法。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7 年2 月間購買門牌號碼為宜蘭縣○○鎮○○路○○巷○ 弄○ 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然系爭建物之戶籍內設有邑舍國際整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邑舍公司),故聲請人為保障自身權益之必要,為邑舍公司之利害關係人,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請求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業經經濟部以107 年12月19日經授中字第10732065080 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又聲請人於107 年12月25日本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經本院於108 年8 月28日以

108 年度司字第1 號裁定選派高大凱律師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確定一節,亦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從而,本院既已選派高大凱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且該清算人未經解任,自無重覆裁定選派清算人之必要,揆諸首開規定及證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