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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號原 告 郭婷雯訴訟代理人 林育鴻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楊哲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1,03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惟原告之請求包含加班費及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加班費及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1萬3,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13元(計算式:1,220元×2/3=8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717元(計算式:3,530元-813元=2,7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楊哲一之戶籍謄本(需記載生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等年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