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 告 陳俞璇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職安衛生部間請求撤銷懲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