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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勞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 告 陳俞璇被 告 國泰人壽職安衛生部法定代理人 (原告書狀未記載)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懲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裁判案由:撤銷懲處
裁判日期: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