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勸字第1號聲 請 人 林語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逸莛間履行勸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至萱裁判案由:履行勸告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