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呂婉如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
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世博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