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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家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盧吳芬惠

吳振芳吳芬華吳慧美相 對 人 吳振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玖佰貳拾柒元後,本院一0九年度司執辛字第七九二三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九年度家聲續字第一號繼續審理事件達成和解、調解成立、撤回或裁判確定前,准予停止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只須當事人提起異議之訴,在該異議之訴確定前,法院如認有必要,得依職權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其在當事人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時,法院亦非不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至該異議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則非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應予審酌之事項,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723號裁判要旨參照。又法院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關於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經鈞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受理在案,並於民國109年3月11日成立訴訟上和解,原和解成立內容雖以:「一、兩造同意就被繼承人丁○○名下所有宜蘭市○○段○○○○○○○○○○○○○○○○○○號土地及同段909建號(地址:宜蘭市○○路○○號),配合於109年4月15日前交付代書相關證件,由聲請人丙○○單獨繼承,及辦理所有權登記。辦理前開繼承登記的相關規費、代書費用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等語。然查,被繼承人丁○○之繼承人除相對人即原聲請人丙○○、本件聲請人己○○○、乙○○、甲○○、戊○○等人之外,尚有被繼承人丁○○之配偶吳李情選,又被繼承人丁○○名下上開所有之不動產,既屬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為公同共有之狀態,關於公同共有物即遺產之處分,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始得為之,於訴訟上亦應以全體繼承人同為原告或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否則即應認為有訴訟法上無效之事由,前開和解內容並未經繼承人之一吳李情選之同意,是以,前開和解筆錄之作成自有無效之事由,聲請鈞院應就本案繼續審判,惟因相人業已持原和解筆錄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在案,故為避免鈞院裁定和解無效續行審理前,聲請人之公同共有財產遭受強制執行,故聲請人等願供擔保請求准予裁定鈞院109年度司執辛字第792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鈞院109年度家聲續字第1號案件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查本院109年度司執辛字第792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目前仍在進行中,且聲請人所提之繼續審理事件,亦經本院家事庭以109年度家聲續字第1號受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及本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和解筆錄核閱無訛。聲請人既已對相對人提起繼續審理事件,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是在該案件確定前,自有停止之實益及必要。次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原和解筆錄第一項所列之不動產,如需待本院109年度家聲續字第1號請求繼續審判聲請裁定確定、成立和解、調解或撤回聲請前,暫予停止執行,本院認為相對人可能受有之損害,應為停止期間內就上開不動產即宜蘭縣○○市○○段○○○○○○號、257之2地號、257之9地號、909建號未能完成取得所有權之利息損失,而停止期間依司法院所公布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3條第4款第3點、第9款後段規定,以及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第7款規定,家事其他非訟事件一審、抗告審及再抗告審辦案期限分別為8個月、10個月、6個月,合計為2年,是相對人受有相當於2年法定遲延利息之損害,依上開不動產108年度之現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699,270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調之被繼承人丁○○10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聲請人陳報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考,計算2年之利息為269,927元(計算式:2,699,270元×5%×2年=269,927元)。是本院認以此數額作為聲請人應供擔保金額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