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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0號原 告 游鎰增訴訟代理人 林莅薰律師被 告 游育樑

游素梅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朱一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原告就坐落於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B、C、D所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核其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財產權之訴訟,又上開房屋於起訴時之價值分別約為新臺幣(下同)17,891元、32,006元、30,952元,總計80,849元等情,有原告提出之高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報告書附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