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5號原 告 林怡綾被 告 涂嘉瑋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