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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6號原 告 謝齡薰被 告 游清文

游清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柒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因此,關於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之利益,與請求拆屋還地之訴訟目的相同、利益一致,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可參。末查,原告另為聲明請求拆屋還地部分,該聲明係請求建物所有權人為一定行為及交付特定物之請求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費用應按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亦即以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乘以土地交易價格以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1)請求判准終止被告於宜蘭縣○○鎮○○段○○○○○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上之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以下簡稱系爭地上權)。(2)被告應將系爭地上權予以塗銷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又75元+75元=150元)。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應將坐落於系爭土地上之建物(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街○○○號)暨附屬地上物拆除,且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及被告各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將系爭土地上部分之建物暨地上物拆除並返還之日止,各每年給付原告4,714元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費用應按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亦即以土地交易價格乘上地上物占用土地之面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另於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就關於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爰核定為1,929,600元【計算式:40,200元(土地公告現值)×原告陳報所有建物占用之總面積48㎡=1,929,600元】。

(三)又原告係以一訴主張兩個不同之訴訟標的,而依前開法律座談會之見解,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二者最高者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29,600元,應徵裁判費20,10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文瑜附表:

┌─┬──────┬─────┬─────┬────┬───────┬────┬──────────┐│編│土地坐落 │地上權設定│土地登記簿│權利範圍│登記地上權「地│存續期間│年租金(或視同租金 ││號│ │之收件年期│之地上權人│ │租」欄之記載 │ │利益)之15倍 │├─┼──────┼─────┼─────┼────┼───────┼────┼──────────┤│一│宜蘭縣羅東鎮│79年字號:│游清文 │1/2 │年租新台幣10元│(空白)│75元(計算式:年租金││ │東安段1178地│羅字第0079│ │ │ │ │10元/2×15年=75元)││ │號土地 │79號 │ │ │ │ │ │├─┼──────┼─────┼─────┼────┼───────┼────┼──────────┤│二│同上 │同上 │游清堅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0-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