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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7號原 告 朱榮坤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被 告 劉戇根(或其繼承人)

蕭新發(或其繼承人)黃接枝(或其繼承人)朱阿傳(或其繼承人)陳山林(或其繼承人)呂錫彬(或其繼承人)呂阿屘(或其繼承人)呂紹勛呂紹傑呂紹益呂瑞霞呂淑珠呂定國江惠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再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4定有明文。再按關於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之利益,與請求拆屋還地之訴訟目的相同、利益一致,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末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如附表一所示,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聲明請求終止並塗銷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設定之地上權(下合稱系爭地上權)部分,以及請求法院酌定系爭地上權存續期間及地租部分,均係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均應以1年租金或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15倍為準,又其上開主張為數項標的有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2,066元(計算詳如附表二所示)。至於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等人返還系爭土地與全體共有人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以地上權人占用土地之價額為準。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352,885元(計算詳如附表二所示)。

又原告請求終止並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之利益,與請求被告等人返還系爭土地之訴訟目的相同、利益一致,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352,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㈡項請求被告等人或其等之繼承人於「酌定地上權期間屆滿後,將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並返還土地於原告及全體共有人」部分,經核為請求將來給付之訴,請原告依限具狀陳明有何預為請求之必要。

四、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全部)(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五、提出上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所有權部欄所列全體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已列為本件原告部分無庸提出)。

六、提出上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他項權利部欄所列地上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七、如上開五、六、所示之所有權人或地上權人已死亡,則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倘繼承人有無不明,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

八、提出宜蘭縣○○鄉○○段3、4、5、6、7、8、9、10、11、12建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 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附表一:原告訴之聲明

㈠、兩造就坐落於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如起訴狀附表所示地上權設定准予終止或酌定地上權期間,並酌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之地租。

㈡、被告等人或被告之繼承人,應將坐落於宜蘭縣○○鄉○○段○○○號土地,於地上權終止或期間屆滿後,將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並返還土地於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附表二:

┌────────────────────────────────────────────┐│地上權坐落地號:宜蘭縣○○鄉○○段○○○號(重劃前:阿里史段大湖小段95地號)土地 ││土地面積:4,885.78 ㎡ ││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8,100 元/㎡ ││109年1月申報地價:792 元/㎡ │├──┬──────┬───┬────┬──────┬─────┬─────┬──────┤│登記│收件年期及字│地上權│權利範圍│設定權利範圍│年租金或視│1年租金或 │ 設定範圍 ││次序│號(民國) │權利人│ │ │同租金利益│利益之15倍│ 土地價額 │├──┼──────┼───┼────┼──────┼─────┼─────┼──────┤│ 1 │38年三星字第│劉戇根│ 全部 │25.08坪(即 │ 90元 │ 1,350元│ 671,571元││ │925號 │ │ │82.91㎡) │ │ │ │├──┼──────┼───┼────┼──────┼─────┼─────┼──────┤│ 2 │38年三星字第│蕭新發│ 全部 │12坪(即 │ 40元 │ 600元│ 321,327元││ │926號 │ │ │39.67㎡) │ │ │ │├──┼──────┼───┼────┼──────┼─────┼─────┼──────┤│ 3 │38年三星字第│黃接枝│ 全部 │29.16坪(即 │ 60元 │ 900元│ 780,840元││ │927號 │ │ │96.4㎡) │ │ │ │├──┼──────┼───┼────┼──────┼─────┼─────┼──────┤│ 4 │38年三星字第│朱阿傳│ 全部 │32坪(即 │ 8,379元 │ 125,979元│ 856,899元││ │930號 │ │ │105.79㎡) │ │ │ │├──┼──────┼───┼────┼──────┼─────┼─────┼──────┤│ 5 │38年三星字第│陳山林│ 全部 │20坪(即 │ 20元 │ 300元│ 535,572元││ │933號 │ │ │66.12㎡) │ │ │ │├──┼──────┼───┼────┼──────┼─────┼─────┼──────┤│ 6-1│109年羅登字 │呂錫彬│ 全部 │10坪(即 │ 120元 │ 1,800元│ 267,786元││ │第55241號 │ │ │33.06㎡) │ │ │ │├──┼──────┼───┼────┼──────┼─────┼─────┼──────┤│ 7 │38年三星字第│呂阿屘│ 全部 │20坪(即 │ 5,237元 │ 78,551元│ 535,572元││ │1672號 │ │ │66.12㎡) │ │ │ │├──┼──────┼───┼────┼──────┼─────┼─────┼──────┤│ 8-1│ │呂紹勛│ 5分之1 │ │ │ │ │├──┤ ├───┼────┤ │ │ │ ││ 8-2│ │呂紹傑│ 5分之1 │ │ │ │ │├──┤ ├───┼────┤ │ │ │ ││ 8-3│99年羅登字第│呂紹益│ 5分之1 │41.66坪(即 │ 10,907元 │ 163,611元│ 1,115,532元│├──┤153291號 ├───┼────┤137.72㎡) │ │ │ ││ 8-4│ │呂瑞霞│ 5分之1 │ │ │ │ │├──┤ ├───┼────┤ │ │ │ ││ 8-5│ │呂淑珠│ 5分之1 │ │ │ │ │├──┼──────┼───┼────┼──────┼─────┼─────┼──────┤│ 9-2│99年羅登字第│呂定國│ 2分之1 │ │ │ │ ││ │106711號 │ │ │ │ │ │ │├──┼──────┼───┼────┤10坪(即 │ 2,618元 │ 39,270元│ 267,786元││ 9-3│109年羅登字 │江惠玟│ 2分之1 │33.06㎡) │ │ │ ││ │第41121號 │ │ │ │ │ │ │├──┴──────┴───┴────┴──────┼─────┼─────┼──────┤│備註: │ 合計:│412,066元 │ 5,352,885元││視同租金利益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10% │ │ │ ││設定範圍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 │ │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