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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4號原 告 胡游桂香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被 告 胡華倚

胡榕容胡銘純胡瑞紋胡哲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宜蘭縣○○市○○段○○○○○○○○號土地暨同段2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段○○○號)於109年3月25日以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之房地價值核定為定為新臺幣(下同)7,120,08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㈠、宜蘭縣○○市○○段○○○○號土地:16,665元/㎡(公告土地現值)×317.12㎡(土地面積)=5,284,805元。

㈠、同段231地號土地:20,700元/㎡(公告土地現值)×38.12㎡(土地面積)=789,084元。

㈢、同段20建號建物即宜蘭縣○○市○○路○段○○○號房屋現值:1,046,200元

㈠、㈡、㈢合計7,120,089元。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