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2號原 告 吳秀慧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朱一品律師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國際施食協會法定代理人 黃榮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