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4號原 告 林柏川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原名:臺灣合會羅東分公司)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宜蘭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52年羅都字第1122號查封登記予以塗銷。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萬2,05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860.66平方公尺×109年度公告現值990元×權力範圍1/1=852,0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補正提出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