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3號原 告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傑銘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原告因給付分擔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暘通運有限公司、嚴金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9,898元,應繳裁判費68,122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