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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號原 告 陳秀華訴訟代理人 陳穩如律師被 告 陳金水

張淑惠陳有平陳有致陳怡君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即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940,74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而原告主張被告所積欠之債權額為2,0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主張之債權額2,000,000 元為準,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附表:

1.宜蘭縣○○鄉○○○段○○○○○ ○號土地:108 年1 月公告現值16,700元/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01.02平方公尺=1,687,034元。

2.宜蘭縣○○鄉○○○段○○○○○ ○號土地:108 年1 月公告現值16,700元/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38.87平方公尺=2,319,129元。

3.宜蘭縣○○鄉○○○段○○○○○ ○號土地:108 年1 月公告現值16,700元/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90 平方公尺=198,730 元。

4.宜蘭縣○○鄉○○○段○○○ ○號土地:108 年1 月公告現值3,

400 元/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275.25平方公尺=7,735,850元。

5.以上合計為11,940,743元。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