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5號原 告 陳義和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子祥間因請求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70,35
3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附表:
(一)宜蘭縣○○鄉○○○段○○○ ○號:640.35平方公尺×18,100元×(1/5 +1/5 +1/5 )=6,954,201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宜蘭縣○○鄉○○○段○○○ ○號:330.09平方公尺×18,100元×1/6 =995,772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三)宜蘭縣○○鄉○○○段○○○ ○號:195.21平方公尺×3,70
0 元×1/6 =120,38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四)以上合計:6,954,201 元+995,772 元+120,380 元=8,070,353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