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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號原 告 皓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和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2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