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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陳清松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艷輝、邱素禎、廖陳阿免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0日以本院109 年度補字第7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51,778元,然原告對該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抗字第1434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更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144,258 元確定,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