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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號原 告 黃健治 寄送地址: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被告等應連帶對起訴狀所登載被告送達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都市計畫會等語,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