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號原 告 邱朝枝
王木成林劉玉嬌林清來陳清陽(即林阿圓之繼承人)朱林阿欽劉永裕黃林明子上 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政等32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㈠、提出被繼承人林石火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已提出之部分無庸再提出),並陳報上開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㈡、如上開繼承人已死亡,則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已提出部分無庸再提出),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倘繼承人有無不明,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