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2號原 告 王栢將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被 告 陳張阿葱
王張阿桃賴張寶琴蔡張玉蘭張淑惠張淑美張淑貞張于恩張育瑋張金龍張温玉張清松張心柔張淑芬張文彬張文圳張文漢張文慶張文欽張黃素眞張志豪
張家華張雯婷張錦清
張金城
張金旺張金維張麗玲張阿明張阿忠陳張阿魚葉張阿免
戴張菊江張阿錦前列張錦清、張金城、張金旺、張金維、張麗玲、張阿明、陳張阿魚、葉張阿免、戴張菊江、張阿錦共同兼訴訟代理人 張阿忠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