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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0號原 告 簡銅炎

簡紫宸(即簡培楨之承受訴訟人)簡宗雋(即簡培楨之承受訴訟人)簡雅均(即簡培楨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大凱律師被 告 簡林月蝦兼上列1人訴訟代理人 簡淑芬被 告 簡源鴻

簡仲沂簡語薰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簡紫宸、簡宗雋、簡雅均為原告簡培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簡培楨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12日死亡,陳玟秀、簡紫宸、簡宗雋、簡雅均為其法定繼承人,惟陳玟秀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此有本院以109 年度司繼字第373 號准予備查在案,並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 年8 月31日宜院春家司群109 司繼字第373 號家事法庭函等件附卷可稽(見本案卷第191 至195 頁),是簡紫宸、簡宗雋、簡雅均於109 年9 月30日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見本案卷第187 頁),於法尚無不合,爰裁定由簡紫宸、簡宗雋、簡雅均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