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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4號原 告 李毅承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被 告 趙仲荷(朱隆基之繼承人)

朱少亞(朱隆基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3 月2 日下午5 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裁判日期: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