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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8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謝瀛文訴訟代理人 劉智銓

李秋銘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黃閔華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朱一品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3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裁判日期:202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