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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0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7,335元,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4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郵政信箱,有本院108年度補字第300號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補字第300號卷第24、25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108年度補字第300號卷第26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裁判案由:召開居民自治會
裁判日期: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