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98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林國明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98號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