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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9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訴訟代理人 莊貽雯被 告 曾張阿敏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1,471 元(計算式:48,000元+1,613,471 元=1,661,4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