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93號原 告 池府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隆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律師
黃鈺書律師被 告 李林澤
李俊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24日下午2時40分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陳報對本件變更起造人案卷內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上被告印章印文之形式及實質上真正之意見。另本院於本期日依職權通知證人蘇宥安、黃清森到庭作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