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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0號原 告 黃健治 寄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上列原告與附件被告間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2月7日送達原告,有新竹科學園郵局郵戳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裁判案由:召開都市計畫會
裁判日期:2020-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