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0號原 告 黃健治 寄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上列原告與附件被告間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2月7日送達原告,有新竹科學園郵局郵戳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