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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 告 吳育瑄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奕廷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下同)

108 年10月15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準備書狀,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348,905元及利息,而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12月24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原告以109 年12月8 日送達於本院之書狀(見本案卷第115 頁),請求被告賠償11,259,111元,故原告於本件移送民事庭後,聲明擴張部分為910,206 元。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者,依同條第2 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後,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109 年度臺簡抗字第14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原告就前述移送民事庭後擴張請求之部分,仍應補繳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本件得駁回原告前述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