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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 告 張達興上列原告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行間返還寄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且當事人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均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當事人書狀記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訴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款
裁判日期: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