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 即破產管理人 林耕州會計師
吳純怡律師上列當事人就達固營造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所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達固營造有限公司債權已全數收回,爰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聲請裁定准予認可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