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 即破產管理人 林耕州會計師
吳純怡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達固營造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管理人已依法製作分配表並經本院准予認可在案,因無人聲明異議,業已悉數進行分配,爰依破產法第145條向本院報告等語。
三、經查:本件破產人達固工程有限公司之破產財團,前經聲請人作成分配表,且經本院裁定認可,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已經聲請人按申報債權總額比例分配各債權人完畢,有匯款單據等件可佐,經核尚無不合,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破產程序自應終結。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