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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號原 告 曾啟東

曾羿霖被 告 林枝清上列原告因被告林枝清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63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原告所主張因被告侵害死者名譽人格權所受損害非屬前揭刑事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於法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瑕疵,該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劉致欽法 官 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