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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債 務 人 陳月女債 權 人 鄭明富

王鍾阿春彭玉美林嘉惠游振孝林游琇婷林正雄

李羽雙廖陳淑敏陳寵伃

陳振益

李清連

蘭陽親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玉米債 權 人 潘福來

何秀英游貴方陳秋香范壽華

蔡游英琴駱曉陵羅束江惠美陳淑惠柳淑真前列廖陳淑敏、陳寵伃、陳振益、李清連、何秀英、游貴方、范壽華、駱曉陵、羅束、江惠美、陳淑惠、柳淑真等十二人之共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之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所製作之債權表、於111年6月17日所為之裁定及於111年8月9日所製作之分配表,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債權表、裁定及分配表中關於債權人「林游秀婷」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游琇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次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40條之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債權表、裁定及分配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裁判日期:202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