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9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訴訟代理人 范綱良被 告 華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彥廷受告知人 翟鎮辰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3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