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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家繼訴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原 告 黃慧瑜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律師被 告 游育銘

游茗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儒倡律師被 告 游凱婷特別代理人 楊玉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游南琦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按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為分別所有。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游南琦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動產,按附表二所示之分配方法為分配。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游南琦所遺如附表三所示之遺債,按附表三所示之分割方法為分割。

被告游茗蒼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游茗蒼負擔百分之四十七,餘由原告及被告游育銘、游凱婷平均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游南琦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死亡,遺有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附表二所示之動產及附表三所示之遺債,應由兩造即現任配偶黃慧瑜、長女游凱婷及長子游育銘、次子游茗蒼共同繼承,應繼分如附表四所示。爰依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及最高法院之判決意旨,請求按附表一至三之分割方法及分配方法分割為分別所有、分配或分擔。另請求被告游茗蒼返還其所領取之被繼承人游南琦勞工保險遺屬津貼,因該遺屬津貼性質上並非遺產,而係屬對被保險人遺屬之津貼給付,故另起聲明請求之。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部分:同意原告聲明及所提分割方案等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㈠不爭執事項:

⒈被繼承人游南琦於109年8月31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兩造共4人,每人應繼分各為1/4,特留分各為1/8。

⒉被繼承人游南琦所遺遺產為:

①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32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②宜蘭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0巷00○0號(面積44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③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8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143/100000)。

④憲宜機械工程公司(獨資,投資額新臺幣(下同)80萬元)。

⑤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MERCEDES-BENZ賓士汽車。

⑥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中華貨車。

⑦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納智捷汽車。

⑧宜蘭縣○○鄉○○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1,609元。

⑨宜蘭縣○○鄉○○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764元。

⑩宜蘭縣○○鄉○○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8,782元。

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505元。

⑫戶名為憲宜機械工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款33,210元。

⑬宜蘭縣員山鄉農會1,200萬元債務。

⑭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MERCEDES-BENZ賓士汽車之車貸。

⑮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納智捷汽車之車貸。

⒊兩造同意分割方法為原告111年7月5日家事變更聲明狀所載分割方法。

⒋被告游茗蒼同意給付原告關於被繼承人游南琦勞保死亡給付

遺屬津貼343,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爭執事項:

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游南琦遺產,有無理由?如有,應如何分割為當?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上開原告主張之情,業據其陳明綦詳,並提出戶籍謄本、除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不動產登記謄本、宜蘭縣員山鄉農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被繼承人游南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為證,且為被告游育銘、被告游茗蒼及被告游凱婷之特別代理人楊玉嬌所不爭執。是原告前揭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款、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繼承人游南琦於109年8月3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附表二所示之動產及附表三所示之遺債,應由被繼承人現任配偶黃慧瑜、長女游凱婷及長子游育銘、次子游茗蒼平均繼承。從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四所示。

㈢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定。準此,兩造在分割被繼承人游南琦所遺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上述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無法協議分割,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上述遺產,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再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

物分割之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之方法,不以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為限,將繼承人公同共有遺產變更為分別共有,亦屬分割遺產方式之一,此觀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754號、85年台上字第1873號判決自明。準此,原告主張將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附表二所示之動產及附表三所示之遺債依照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分割方法及分配方法分割為分別所有、分配或分擔,既已經被告游育銘、被告游茗蒼及被告游凱婷之特別代理人楊玉嬌到庭表示同意原告上開聲明及分割方案,且亦查無不利於被告游凱婷之情事。從而,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本件被繼承人游南琦所遺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附表二所示之動產及附表三所示之遺債依照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分割方法及分配方法分割為分別所有、分配或分擔。

㈤末查,原告請求被告游茗蒼返還其所領取之被繼承人游南琦

勞保死亡給付遺屬津貼343,500元,及自110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既經被告游茗蒼認諾在卷,自應認原告此部分請求有理由,而為勝訴判決。

五、又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判令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然有失公平,是認本件有關分割遺產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如附表四所示其等繼承自游南琦之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惟有關返還遺屬津貼之訴訟,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游茗蒼負擔。則兩相加總後,被告游茗蒼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七,餘由原告及被告游育銘、游凱婷平均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5項所示。末者,原告原起訴請求返還35萬元,嗣減縮返還金額為343,500元,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自應由原告負擔,不在此限,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分擔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惠茹附表一:不動產編號 不 動 產 持分 分割方法 1 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324.01平方公尺 全部 分割由被告游育銘、游茗蒼各取得應有部分1/2。 2 宜蘭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宜蘭縣○○鄉○○路00巷00○0號、面積444.1平方公尺) 全部 同上 3 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84.6平方公尺) 7,143/100,000 同上附表二:動產編號 動 產 分配方法 (新臺幣) 1 憲宜機械工程公司(獨資,投資額新臺幣80萬元) 分配由被告游育銘、游茗蒼各取得1/2。 被告游育銘、游茗蒼應共同補償原告22,375元、被告游凱婷200,000元。 2 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MERCEDES-BENZ賓士汽車 分配由被告游育銘單獨取得。 3 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中華貨車 分配由被告游茗蒼單獨取得。被告游育銘、游茗蒼應共同給付被告游凱婷12,500元。 4 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納智捷汽車 分配由被告游茗蒼單獨取得。 5 宜蘭縣○○鄉○○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1,609元及其利息 同上 6 宜蘭縣○○鄉○○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764元及其利息 同上 7 宜蘭縣○○鄉○○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8,782元及其利息 同上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505元及其利息 同上 9 戶名為憲宜機械工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款33,210元及其利息 同上附表三:遺債編號 遺 債 分割方法 (內部關係) 1 宜蘭縣員山鄉農會新臺幣1,200萬元貸款及其利息 分割由被告游育銘、游茗蒼各自負擔1/2。 2 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MERCEDES-BENZ賓士汽車之車輛貸款 分割由被告游育銘單獨負擔。 3 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納智捷汽車之車輛貸款 分割由被告游茗蒼單獨負擔。附表四:

編號 姓 名 應繼分比例 1 原告黃慧瑜 四分之一 2 被告游育銘 四分之一 3 被告游茗蒼 四分之一 4 被告游凱婷 四分之一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