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家救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3號聲 請 人 游玉秀送達代收人 郭美春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酌給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或非訟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聲請人游玉秀因向被繼承人張阿清之全體繼承人訴請酌給遺產之請求,因聲請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及收入,無力支出相關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符合受扶助人無資力認定標準等情,有該分會之審查決定通知書、戶籍謄本在卷足考,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世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