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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原名交通部公

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李宗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不服,並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2,418萬7,240元【計算式:(425萬4,563元-398萬5,337元)+(1億3,386萬9,023元-995萬1,0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萬5,1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張文愷法 官 黃千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