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5號抗 告 人 格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榮霖
鄧存孝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本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非訟事件法第74條定有明文。又最高限額抵押權成立時,因不必先有債權存在,故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法院於裁定前,亦應使抵押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次按,對於公司為送達,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2
7 條第1 項規定,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且依公司法第20
8 條第3 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因故不能執行職權時,由董事互推1 人代理之,如董事未互推
1 人代理,依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意旨,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93 號、96年度台聲字第44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審於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前,固曾發函通知格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格興公司)、鄧昕宜、鄧和平、江淑媛等人陳述意見。惟格興公司原董事長江淑媛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9 年度全字第47號裁定,命鄧順安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為江淑媛供擔保後,於該院109 年度訴字第799 號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之日止前,禁止江淑媛就其名下格興公司之股份行使股東權利,並禁止行使格興公司董事職權或指定他人代理行使職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抗字第606 號裁定駁回抗告江淑媛之抗告,並更正鄧順安應提供擔保金為
700 萬元,復由最高法院109 年台抗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在案,後經鄧順安執新北地院上開裁定向該院聲請執行,由該院執行處於民國109年4月1日以新北院賢109司執全順字第155號執行命令等情,此有該院109司字第60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可參,是格興公司原董事長江淑媛有上開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無訛。次查,格興公司原設有董事江淑媛、吳榮霖、鄧存孝共三人,任期均自108年11月11日起至111年11月10日,並以江淑媛為董事長,有格興公司變更登記表、108年11月11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在卷可稽。江淑媛既因受定暫時狀態處分而不能執行其董事職權,餘下之董事即吳榮霖、鄧存孝,則參照前述說明,其等2人即均為格興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原審通知格興公司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時,僅列江淑媛為格興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以為送達(見原審司拍字卷第42頁),未列吳榮霖、鄧存孝為法定代理人,並對其等2人為送達,即於110年4月16日以110年度司拍字第17號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足見原審於上開准許相對人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裁定前,並未踐行上開法定程序,自有未洽。是原審漏未向格興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吳榮霖、鄧存孝送達陳述意見之函文,核與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不符。抗告意旨以原審未合法通知陳述意見即逕予裁定為由,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原裁定,並發回原審另為妥適之處置。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伍偉華法 官 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附表:
┌──────────────────────────────────────┐│土地: │├─┬────────────────────┬─┬─────┬───────┤│編│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1│宜蘭縣○○○鄉 ○○○段│464 │ │8732.09 │ 全部 │├─┴───┴────┴───┴───────┴─┴─────┴───────┤│建物: │├─┬───┬─────────┬─────┬─────────┬──────┤│編│ │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 │ 權 利 ││ │ │ │要建築材料│ (平方公尺) │ ││ │建 號├─────────┤及房屋層數├────┬────┤ ││ │ │ 建 物 門 牌 │ │樓層面積│附屬建物│ ││號│ │ │ │合 計│用 途│ 範 圍 │├─┼───┼─────────┼─────┼────┼────┼──────┤│ │ │宜蘭縣○○鄉○○段│鋼筋混凝土│1845.19 │ │ ││ │ │464地號 │加強磚造,│ │ │ ││1 │173 │----------------- │2 層樓 │ │ │ 全 部 ││ │ │宜蘭縣○○鄉○○路│工業用 │ │ │ ││ │ │2段238號 │ │ │ │ │├─┼───┼─────────┼─────┼────┼────┼──────┤│ │ │宜蘭縣○○鄉○○段│鋼筋混凝土│961.42 │ │ ││ │ │464地號 │加強磚造,│ │ │ ││2 │174 │----------------- │2 層樓 │ │ │ 全 部 ││ │ │宜蘭縣○○鄉○○路│辦公廳 │ │ │ ││ │ │2段238號 │ │ │ │ │├─┼───┼─────────┼─────┼────┼────┼──────┤│ │ │宜蘭縣○○鄉○○段│鋼筋混凝土│1209.40 │ │ ││ │ │464地號 │加強磚造,│ │ │ ││3 │175 │----------------- │1 層樓工業│ │ │ 全 部 ││ │ │宜蘭縣○○鄉○○路│用 │ │ │ ││ │ │2段238號 │ │ │ │ │├─┼───┼─────────┼─────┼────┼────┼──────┤│ │ │宜蘭縣○○鄉○○段│鋼筋混凝土│240 │ │ ││ │ │464地號 │造,1 層樓│ │ │ ││4 │176 │----------------- │工業用 │ │ │ 全 部 ││ │ │宜蘭縣○○鄉○○路│ │ │ │ ││ │ │2段238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