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江榮原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江榮原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為補正,本院得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六、法院。七、年、月、日。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第30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法人章程變更之聲請,然未依前揭規定提出符合上開格式內容之聲請狀(需以董事之名義為之),且聲請人亦應提出變更章程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會議簽到簿、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文件,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