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康美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間就本院民事執行處109年度司執字第24727號求償債務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