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號原 告 戴勝鵬本件原告與被告吳書儀、王詩涵間請求返還匯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戴勝鵬、被告吳書儀、王詩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