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62號原 告 一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芬華被 告 湧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訓智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返還原告如附表1之TP65-SCLT中古推進機(下稱:「系爭動產」)一組」,依原告提出原證1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該系爭動產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11,666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811,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6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