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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9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黃照峰律師被 告 李芳馨

李美色李金鐘李金龍李芳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0,385元(計算式:遺產總額3,201,924元應繼分比例1/5=640,385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已繳納6,610元,尚應補繳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