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9號原 告 獨傲國際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湧原告因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哲淵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0,950元,應繳裁判費51,391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琪